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9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 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 2018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重新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至12月,在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理郑某甲猥亵儿童案期间,兰陵县公安局需向被害人包某甲核实证据,为保证郑某甲不被判刑而保留公职,郑某某伙同王某某、包某乙、杨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让包某甲躲避司法机关调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是否存在阻止或指使他人阻止包某甲作证的行为难以确定,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