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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妨害公务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9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031981********,满族,无职业,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委**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门。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2月8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2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7日21时许,四平市铁东区交警大队组织警力依法在铁东区海银9号北门紫气大路上开展夜间查酒驾行动。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吉******黑色吉普车,自西向东行驶至距该检查卡点约20米处,为逃避交警对其进行酒驾检查,开车掉头逃跑时将一名交警拖拽10余米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刘某某、辛某某、王某某、门某某、温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郑某某身份信息查询单;3.谅解书两份;4.铁东区交管大队2021年1月28日情况说明。

(四)鉴定意见:(四东)公(法医)鉴(临床)字[2021]008鉴定书。

(五)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暴力阻碍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且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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