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82********,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区**路**号**小区**室。因涉嫌犯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逮捕。于2019年9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大龙,广东晟典(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到10月之间,****公司员工曲某某为谋取私利,**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员工郑某某、陈某某(*****办事处负责人,现在逃)为谋取**能中标**300所中学和10所大学的教育私有云基础设施和服务的供应、实施和调试项目(简称**项目)的不正当利益,曲某某利用在****子公司的工作职权和常年在此工作形成的影响力(**投标**项目,需使用**提供给的解决方案和采购**的网络设备,**根据解决方案对网络设备进行集成施工安装),曲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在**投标**项目前约定,由**在该项目中标价格中,提前预留175万美元利润作为曲某某帮助**中标的拓展费用。
2017年4月,**以26399920.12美元的价格中标该项目,并陆续施工验收。截至19年3月**陆续收到**教育部的80%的回款,郑某某按照回款比率,多次指派其下级孙某某,以“**项目营销代理费”的名义向**提出申请,来支付同曲某某投标前约定的拓展费用,**公司账户(130201*******,工商银行**分行)陆续发放费用至孙某某账户(62260*******,招商***支行),郑某某再安排孙某某转账至曲某某提供的账号,截至2019年6月12日曲某某被抓,共转账9544360元人民币到曲某某指定账号,归曲某某支配,其中154.6万元人民币进入曲某某个人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尚未查清涉案大部分钱款的具体去向和用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钱款属于行受贿款项,亦不足以证实郑某某或其任职的单位具有行贿故意和行贿行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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