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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2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弄**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3时许,同案人赖某某(另案处理)酒后在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鹤龙三路51号巴厘岛酒店门口,掌掴同案人邱某某(另案处理),被邱推开后,同案人赖某某、张某某、何某某、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与饮酒后的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同案人赵某某、邱某某、王某某、陶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一方用拳脚及塑料凳、广告牌互相殴打,造成双方多人受伤。经鉴定,邱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陶某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致鼻骨骨折及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赖某某、余某某、何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赵某某损伤未达轻微伤;张某某的损伤不予评定。案发后,双方互相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获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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