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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伙同马某旋(已判刑)、任某昊等人(已行政处罚)到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采取手持自动喷漆向村内道路、村委会、村民房屋处喷写“邢某某欠债还钱”等字样;将印有“邢某某欠债还钱”等字样纸张手撒、张贴于村内道路、张贴于房屋、电线杆等处;将林家庄村被害人叶某某家住宅处四个监控摄像头掰毁;在林家庄村被害人邢某某、村民战某山家门前烧纸祭奠及将被害人马某某轿车喷漆等方式实施破坏。

2、2019年11月3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伙同马某旋、王某海(已行政处罚),驾驶电动车到莱西市**街道**村,采取手持自动喷漆,在村村委会、被害人邢某某家旧宅等处喷写“邢某某贪污死”等字样;手持液体桶把油漆泼洒在林家庄村村委会大门处;将林家庄村被害人邢某某屋后两个监控摄像头掰毁等方式实施破坏,后该三人到**村**村村民发现并报警。当日3时许,该三人驾驶电动车逃窜至沽河街道北栾家寨时被莱西市公安局查获。

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2143元。

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郑某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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