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51973********,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湖南**有限公司股东、**项目总裁,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社区**路**号**栋**房,现租住在涟源市**小区**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2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
辩护人唐卓英,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之成,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洪某某、蔡某某以涟源市**项目(以下简称:**)对涟源市石马山镇新中村涟源市老电线厂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同年11月份,郑某某、洪某某、蔡某某为保障**售楼部形象,预将售楼部门前的土堆进行平整,将原老电线厂围墙以及村民倚靠围墙搭建的工棚予以拆除,但遭到村民阻拦。郑某某、洪某某、蔡某某遂与该项目的土石方承包商张某甲(另案处理)一起商量,并安排张某甲纠集人员通过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用广告牌围挡将该项目红线外土地围起来,拆除了红线外村民的简易工棚,把这些围起来的土地进行平整。具体事实如下:
1. 2018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洪某某、蔡某某共同所有的**与涟源市石马山镇新中村老屋组村民因竖立广告牌围挡产生矛盾。2018年11月22日左右的一天中午,郑某某、洪某某、蔡某某与张某甲一起商量要张某甲通过暴力方式解决,出了事情由公司负责出钱摆平,张某甲表示同意。2018年11月28日,张某甲组织人员强行安装广告牌围挡时,当地村民来阻拦。张某甲再次请示郑某某后,即安排张某乙(另案处理)纠集了刘某甲、谷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统一戴红色安全帽、白手套,手持铁铲将参加阻工的梁某甲、梁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打伤。经鉴定,梁某甲、梁某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19年1月30日、2月1日,经涟源市石马山镇司法所对该事进行调解,由张某甲垫资赔偿受伤村民梁某甲6800元;赔偿受伤村民李某甲、李某乙、梁某乙共计23200元钱;并一次性补偿新中村村民人身伤害等其他费用5万元整。上述8万元均由湖南**有限公司支出,并在该公司入账。
2.2009年,梁某丙、刘某乙租赁涟源市石马山镇新中村李某丙屋前的土地,并挨着涟源市老电线厂围墙搭建了一个加工木材的简易工棚。2018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洪某某、蔡某某认为该简易工棚影响了售楼部的形象,指使张某甲喊人去强拆,并承诺出了问题由他们公司负责。2018年12月1日,张某甲安排张某乙去强拆木棚时,遇到村民阻工,张某甲向郑某某请示后,请谭某某(另案处理)出面并纠集刘某丙、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手持棍棒维持秩序,并用挖机将梁某丙、刘某乙搭建的简易工棚强行拆除,将该工棚所在的土地进行平整。经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拆除的工棚价值2700元。
2020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及其同案人洪某某、蔡某某与梁某丙、刘某乙达成了和解协议书,由郑某某、蔡某某、洪某某赔偿梁某丙、刘某乙工棚损失1900元,同日赔偿款支付到位,梁某丙、刘某乙出具了谅解书恳请司法机关免于追究郑某某、蔡某某、洪某某的刑事责任。
2020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涟源市**项目部门口被民警抓获。
2020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带冷水江市公安局冷水江派出所民警在冷水江市**一期**栋**单元**号将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在逃人员彭某某抓获。2020年12月28日,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对彭某某执行逮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系民营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一般立功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高检发[2020]10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检发[2020]9号)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