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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帮助伪造证据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72********,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4月8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日补查重报。因本案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时间至2019年11月16日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2日,磐石市居民王某某以一张2009年11月12日3.6万元的欠条向磐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某偿还到期债务。为达到磐石法院缺席判决的目的,王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伪造了一份盖有“磐石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印章的虚假证明递交给磐石法院,欲证实朱某某下落不明。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证明上的印章系伪造。2016年12月19日,因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某某向磐石法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无前科劣迹,且悔罪表现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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