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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外号“某某甲”、“郑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6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平南县,住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鹿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潘某某、黎某某、方某某(后四人已起诉)等人在2018年8月以来在鹿寨县**镇的流动玉米摊赌场参与赌博,期间,郑某甲以入股形式参股,以此获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以入股形式参赌,属于开设赌场的共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入股本金不大,参赌时间不长,也没有对赌场的经营管理发挥主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郑寿志,外号“老郑”、“郑三”,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630424009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平南县,住贵港市平南县平南镇乌江村田廖屯260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鹿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寿志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寿志伙同黄波(另案处理)、郭盛武、潘东生、黎华、方现(后四人已起诉)等人在2018年8月以来在鹿寨县四排镇的流动玉米摊赌场参与赌博,期间,郑寿志以入股形式参股,以此获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寿志以入股形式参赌,属于开设赌场的共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入股本金不大,参赌时间不长,也没有对赌场的经营管理发挥主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寿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6日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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