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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0********,汉族,**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栋**室。曾因犯出售、购买假币罪,于1997年11月28日被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王某某、吴某甲、杜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谋取利益,经事先商量,在本市横店镇**村陈某某(另案处理)家、**村一葡萄园内、**村吴某某家先后7次召集人员以“押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雇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和朱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望风,二人共同望风六次,分别得赃款人民币1400元。经查,该赌博场所共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和朱某某帮助望风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余元。

2019年1月15日,王某某、吴某甲、杜某某组织人员在陈某某家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场抓获陈某某、朱某某以及涉赌人员吴某乙、郑某乙(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缴获赌资人民币10000余元。

2019年3月29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以及王某某、吴某甲、杜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共同退赃人民币7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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