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住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旭山南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某某,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上蓝路经营**超市。2018年1月底至2018年3月,郑某某同意文**(已判刑)在自己经营的超市里摆放一台老虎机供他人赌博。郑某某负责与赌客结算并将老虎机的盈利上交给文**,文**则按400元/月的租金和老虎机盈利金额10%的提成支付给郑某某。经查,郑某某共上交违法所得14260元给文**,郑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963元钱。
2019年7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郑某某前往接受调查,郑某某主动前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8月21日,郑某某退缴非法所得1963元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为获得租金和提成,明知他人放置老虎机供不特定的人赌博使用,仍为其提供场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其具有自首、从犯情节,系初犯偶犯,退缴了非法所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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