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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3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县**镇**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柏塘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柏塘派出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15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租赁位于博罗县**镇**市场**号楼1商铺,经营麻将馆。同年4月26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在逃)合股做庄,与赌博人员郭某某利用骰子进行赌“大小”,并从中抽佣500元人民币。至案发,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非法获利2000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博罗县公安局柏塘派出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另案处理。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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