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1〕14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福安市**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底至2020年8月13日,周某某、林某某、何某某合伙在厦门市同安区**小区**期**单元**室成立**工作室,为“918棋牌”赌博平台参赌人员提供充值上分服务,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工作室从事具体上分操作。期间,该工作室帮助“918棋牌”赌博平台收取赌资193万元,获利3.47万余元,郑某甲个人获利1万元。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追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违法所得1万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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