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25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下旬,黄A某、关某某、关某甲(均已判刑)伙同他人合股合伙在博白县大坝镇那雷村十一队附近的空地处开设赌场,用纽扣做赌具,以“抓摊”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牟利。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和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均已判刑)被雇请参与赌场工作,其中郑某某负责为赌场保管赌资,并为股东入股情况做记录。2015年6月5日,博白县公安局依法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黄A某、关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关某甲、陈某某和其他参赌人员,且依法扣押赌资人民币24097元及赌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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