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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汇川区******花园**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小可,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9月至2010年夏,唐某甲(另案处理)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路经营“**商务会所”,在会所内开设麻将、马股赌场。郑某某安排武某某(另案处理)总体负责,唐某甲安排唐某乙、何某某等人具体负责赌场经营,组织游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等20余人赌博。经审计,该赌场抽头获利160万余元,郑某某从中获利15万元。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退缴的15万元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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