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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公诉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8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湄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湄潭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8年6、7月期间,田某某、龚某某、熊某某(已判刑)、方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湄潭县湄江街道回龙村前进组、福田组、龙泉村黄石坝组、东南村白骨塔附近的农户家及周边山林里组织开设赌场,组织叶某某、史某某、朱某某、肖某某、林某某、谢某某、夏某某、彭某某等30多人进行参赌,赌场以“摇包谷子”落地红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赌注以100元起底,上不封顶,按照赢钱赌资的5%或者10%进行抽头盈利。田某某、龚某某等人在湄潭县湄江街道回龙村、龙泉村、东南村开设赌场80余次,抽头盈利40万余元。田某某、龚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期间,郑某某提供自己位于湄潭县**街道**村**组**号的房屋及旁边的树林给田某某、龚某某等人开设赌场7、8次,获利800元。

案发后,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郑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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