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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307号

被不起诉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号。2007年8月26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10月13日因敲诈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12月4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3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4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2010年5月19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4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申请成为“亿游乐”平台的代理商,招揽赌博人用其邀请码进行充值钻石,并与该平台以五五比例获取提成。经查证,赌博人通过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邀请码充值金额达人民币8900元,其个人总共抽头获利达人民币4450元。其中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明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向其借用银行卡用于注册“亿游乐”平台的代理用,仍向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提供其银行卡,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网站提出抽头获利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又将其银行卡中的抽头获利人民币6860元转帐给不起诉人郑某某。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19年4月8日,由温岭市公安局新河派出所民警通知到达温岭市公安局门口投案;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于2019年4月9日12时许,经温岭市公安局新河派出所民警通知在温岭市太平街道购物中心肯德基处投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蒋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蒋某某与人合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获利金额不大,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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