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公诉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 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8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2014年在林某某(在逃)的介绍下前往菲律宾马尼拉做“澳门银座”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郑某甲在菲律宾通过在QQ群以及网络平台内发布个人的平台代理账号链接,诱使他人通过链接注册成为“澳门银座”网络赌博平台的会员进而到平台进行赌博,从中获取所发展下线会员在平台投注金额3.1%的返点、所输金额15%的分红。被发展的下线会员也可以继续拉人进入平台赌博,进而发展成为郑某甲的下级代理。平台将给郑某甲的获利以积分形式充值至其平台账号,操作提现后平台通过转账等方式将钱付给郑某甲。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六十万元。
本院认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退赃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扣押的违法所得款由衡山县公安局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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