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明知林某某(另案处理)开设赌场,仍先后两次提供其住宅四楼,供他人以“刮豆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400元,2019年7月3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查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退出违法所得。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同案人林某某、证人谢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4.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审诉。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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