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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福建省尤溪县**镇**路**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乡惠州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3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尤溪县公安局于同年2月17日、4月29日补查重报。

尤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2011年期间,郑某乙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长期在联合镇粮站、联南村连源姜某某家等多处民房开设赌场,召集本地人员和南平籍人员聚众赌博,并按5%的比例向庄家抽取庄钱,用于赌场日常开支及个人获利,累计抽取庄钱非法获利4万多元。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在郑某乙开设的赌场内进行放利给参赌人员陈某甲、陈某乙等人,非法获利,用于日常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尤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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