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中旬,何某甲与何某乙(另案处理)商议共同出资开设麻将馆,约定收益五五分成。随后,二人租赁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大黄路28号5栋1-1作为麻将馆场地。自2019年11月25日起,何某甲伙同何某乙在该麻将馆内开设赌场,以“打筒子”、“炸金花”的方式接受他人下注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12月7日,因对分成方式产生争议,何某乙退出经营。经审计,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梁某某等赌客赌博支付金额共计人民币1126992元,赌博收到金额共计人民币76318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890177元。
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受何某甲、何某乙安排,为赌场望风,何某甲按次支付其人民币2-300元作为报酬。至案发,郑某某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有同案犯何某甲、何某乙的证言、有郑某甲、钟某某、董某某、梁某某、李某某、郑某乙、黎某某、涂谋谋等人的证言、有赌博所使用的赌具照片、户籍材料、捉获经过、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支付宝以及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物业委托代理租赁合同、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物证、书证、有辨认笔录等笔录、有司法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以及赌博视频等视听资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受雇佣为赌场望风的人员,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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