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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34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现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金梅,吉林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2061994111351**。

本案由靖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2020年6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20日、2020年8月18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何某某、王某某代理了“星币全球”网络赌博平台,建立运营团队,发展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等下级代理,通过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发送“星币全球”盈利截图、网站链接等内容的广告,招揽玩家进入“星币全球”平台参与赌博活动。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星币全球昵称“零点小郑”,2019年11月份加入何某某团队,并参与运营“星币全球”,发展参赌人员3人,涉赌交易额共计29107.29元,参与其间未领取过工资和提成。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负责拉拢会员进入星币全球平台进行投注,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为其投放广告,系从犯;参与时间40余天,参与较短较短,未领工资和提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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