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5200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暂住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室(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村**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某某,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进入被害人吴某某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镇**号**房间内,趁被害人吴某某熟睡之际,以搂腰、摸胸等形式对被害人吴某某实施猥亵,后因被害人发现遂立即逃离现场。同日9时30分许,民警接到被害人吴某某的报警后到现场调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向在场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同年6月14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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