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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强奸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所在地鞍山市台安县**镇**村**组,现住址海城市**镇**楼。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29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8年9月2日判缓刑被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7年9月20日14时许,在海城市西柳镇东柳村被害人王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因郑某某强行亲吻王某某嘴时其嘴唇被王某某咬伤。

本院认为,郑某某没有强奸罪的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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