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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二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31992********,江西省玉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人,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镇**村**塘**号,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镇**居**房。于2019年11月14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批准逮捕,次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后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欲趁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治安混乱之机,前往香港实施抢劫。2019年11月13日晚18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自己位于陆丰市**镇**居**号房的住处通过微信联系好友“30”,在微信聊天中,郑某某叮嘱“30”找几个信得过的人一同前往香港参与抢劫,枪支及船只由其来安排,抢劫得手后,得来的财物其分四成,其余的财物由他们自行安排。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向微信好友“阿荣”借了人民币7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来**镇的路费人民币500元转给“30”。“30”知道事态严重,便将郑某某的微信删除,并在贵州当地及时向警方报警。次日凌晨0时20分,郑某某在其住处内被陆丰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现场勘查、辨认、检查等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郑某某认罪认罚,属预备犯,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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