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乡**村**组**号,现住兰州市西固区**建材市场。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兰州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从张某某处承接了兰州新区**学院A2-1教学楼、A1-5宿舍楼的油工工程,并组织30余名工人为其干活,在工程结束,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拿到相应工程款后,拒不向周某某等11名工人支付工资127859元。后经兰州新区西岔园区综合执法局催促,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仍拒不支付周某某等11名工人的工资。2019年12月14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将所欠工资127859元全部发放至农民工手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证明该案程序合法;2.新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周某某等11名农民工陈述,证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3.还款保证书证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拖欠周某某等11人工资的数额;4.银源劳务队年底结算清单、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银源劳务队已向郑某某结清工程款,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有支付能力;5.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拒不支付周某某等11名工人劳动报酬数额达12785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初犯,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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