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85********,初中文化,武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出生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系武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2018年7月,武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东西湖区***街****5期****项目,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将该项目9号楼木工工程转包给方某某及其手下工人。2019年1月项目完工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一直未支付方某某、华某甲、华某乙3人2018年9月—2019年1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86000元。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5月14日向该公司留置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责令该公司于三日内支付拖欠员工工资, 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未支付并逃匿。
2019年12月25日,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月27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家属支付被害人方某某等3人拖欠工资人民币86000元,被害人方某某等人均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到、破案经过、身份材料、欠条、账单、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执、短信截图、工资表、寄件单、谅解书等书证;2. 短信截图;3.被害人华某甲、华某乙、方某某的陈述;4.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并且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真诚悔罪,全部支付了所欠工资,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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