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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滁州市琅琊区**办事处**社区**组**号**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9月2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来安县**城、**苑、**中学三个建筑工地施工期间拖欠5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27285元未支付。来安县劳动监察大队受理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后,多次短信通知郑某某到来安县劳动监察大队解决工人工资,郑某某没有出面解决。2019年7月23日,来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郑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同时通过人社局短信平台通知郑某某,要求郑某某七日内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但郑某某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支付。   

2020年9月1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扬州市邗江区**路**号**汽车总站被扬州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汽车总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2020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其家人的协助下将所拖欠的57名农民工工资全部发放到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在立案后已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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