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镇**大道**区**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于2020年4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17年5月开始,承租惠州市惠阳区**村**号厂房经营利华圣诞工艺品有限公司,后因经营不善,导致拖欠卢某某、李某某等13名工人2019年6、7、8月份的工资,合计拖欠工资60246元。郑某某于2019年7月底离开惠阳区,且拒不与工人联系。随后工人卢某某、李某某等人到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工资被拖欠一事,经核算,郑某某拖欠13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60246元,房东叶某某为郑某某垫付部分工人工资。2019年9月23日,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足员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并短信通知郑某某,但郑某某未予支付且逃匿。2020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4月27日,郑某某家属已将全部拖欠的工人工资发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已将所欠工资全部发还完毕,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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