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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住甘肃省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许昌长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国道311线库庄至湛北改建工程G311X-3标段施工项目实际控制人郑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张某甲、张某乙和赵某某等39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80608元,经襄城县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现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近亲属已代为缴纳所拖欠农民工全部工资和相应的赔偿款人民币2895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近亲属已代为向劳动监察部门缴纳拖欠全部工资和相应赔偿金,同时,郑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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