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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_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219******,汉族,专科毕业,原阳县**温泉酒店合伙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县,住河南省**县**乡**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9年8月2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至今,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和赵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均相对不起诉)合伙经营原阳县**温泉酒店,吴某某系法定代表人,经营过程中,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酒店拖欠以张某某、史某某、申某某等为代表的23名工人工资共计32万余元,2019年3月13日、24日,原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金祥生态园温泉酒店、吴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酒店限期支付以张某某、史某某、申某某为代表的工人工资,吴某某于2019年6月15日主动送到原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10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剩余工资未支付。原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7月3日将该案移交原阳县公安局,原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侦查,2019年8月15日,赵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分别按出资比例交款95100元、95100元、31700元至原阳县公安局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9年9月5日,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已全部发放给工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2019年8月21日主动到原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所拖欠的工资已足额支付,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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