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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挪用公款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龙游县******,户籍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明知毛某某向其借款用于营利活动的情况下,利用其担任龙游县******会计和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该****公款6万元借给毛建珠。后毛某某将该笔款项用于其经营的超市采购生鲜水果。同年11月11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归还龙游县*******6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毛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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