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淳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杭州**1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等人合作拟成立上海**2食品有限公司(暂定名)和浙江**3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以浙江**3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公司来并购杭州**1食品有限公司(负责生产)和上海**2食品有限公司(负责销售)融资上市,并由郑某某担任杭州**1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全权处理融资上市事宜。2012年10月30日,上海**2食品有限公司成立,后郑某某与新加坡投资商C****E.LTD.(简称**4公司)合作,重新构建融资上市架构——以成立**有限公司为主体公司来并购杭州**1食品有限公司、上海**2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生活品有限公司等公司融资上市的计划。2013年12月31日,**有限公司在淳安县千岛湖镇成立,公司实际办公地点设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号**室,由郑某某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并先后成立了6家全资子公司:杭州千岛湖**5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淳安**6食品有限公司、临安**7食品有限公司、平湖**8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9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0(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5年4月8日,**有限公司出资1900万元,由其名下全资子公司淳安**6食品有限公司并购上海**2食品有限公司,由此完成上海**2食品有限公司并购的法律程序。虽然**4公司有意向拟并购杭州**1食品有限公司,但因杭州**1食品有限公司一直未达到投资商**4公司所要求的收购标准而未实际并购。
2015年7月开始,**有限公司开展第二轮融资计划,自2015年7月至2015年年底期间,杭州某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简称杭州某某)、杭州某某2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简称某某2)等投资商分别与**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自此完成第二轮融资计划。在杭州某某、某某2等投资商投资入股前,均对**有限公司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都未将杭州**1食品有限公司列为**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孙公司或实际控制关系,并且在投资协议中明确要求郑某某收回截止至2015年4月30日账面上**有限公司与杭州**1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拆借资金,说明杭州某某、某某2等投资商已明确将杭州**1食品有限公司排除在浙江**体系之外。而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不但没有收回原拆借资金,反而利用其担任**有限公司董事长之便利,继续将**有限公司资金挪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杭州**1食品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偿还债务等,自2016年1月1日以来,其挪用资金累计达970余万元人民币,已归还180余万元,尚有740余万元至今未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淳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