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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宗宪)(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刑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侯马市了解核桃、小米、苹果等土特产商机,期间发现市场上有公开销售的柏树根(福建仙游是全国最大的红木家具和木雕生产基地),遂开始通过权某、周某、刘某和凡某等人在侯马市、绛县、曲沃等地市场上收购土特产和柏树根。期间,郑某某在刘某(另案处理)和凡某(另案处理)处收购柏树根,数额达46000余元。

2018年12月2日,刘某准备通过物流公司发给郑某某的被盗柏树根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经认定,该车被盗的柏树根价格为16615元。

案发后,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上交了赃款。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具有自首、未遂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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