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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9月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应陈某某、李某某的邀约,在明知转移的毛肚是陈某某、杜某某等人盗窃的赃物后,仍帮忙予以转移。并和蒋某某一起,将他运的六袋毛肚丢了二袋到法拉桥靠矿务局桥下的江边,过了宝鼎大桥的沿江快速通道路边丢了剩下的四袋,导致被盗的六袋648斤毛肚灭失。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上诉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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