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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66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翁彤瑾,系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8月10日,胡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商量去别墅偷东西,同日19时许,二人进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号别墅盗得十多条项链、五六对耳环、手表等物品。之后两人将盗窃得来的财物带回老家韶关市翁源县**镇**村。次日14时许,胡某某找到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将盗窃得来的部分物品拿到**镇**金银加工店销售,该店老板郑某某以人民币150元收购了一粒金粒,以人民币490元收购了一个钻石吊坠。同月14日民警抓获郑某某,并在**金银加工店内起获金粒、钻石吊坠等物品,经鉴定,金粒价值人民币498元,钻石吊坠价值人民币934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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