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学院**系**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幢**室,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幢**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坤明,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害怕监察机关调查,便与其丈夫张某甲(已判刑)将张某甲受贿所得的一件象牙人物雕、一幅当代李木教行书《临江仙.滚滚长江东逝水》、一幅现代沈耀初款小鸡图、一幅现代宋文治款千岛湖新姿图卷轴(共计价值人民币21766元)打包后通过张某甲的哥哥张某乙将上述物品从郑某某家中(漳州市芗城区**小区**幢**室)转移到张某乙家中的(云霄县**镇**号)五楼杂物间。2019年5月间,福建省监察委对张某甲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立案调查,被不起人郑某某为逃避监察机关调查,将上述物品从张某乙家中五楼杂物间转移到一楼杂物间。2019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又将上述物品带回其家中,后被扣押。

2019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省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