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小区**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清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开始以为是打“英雄联盟”游戏赛事款项回收钱,将其本人开户的一张民生银行卡62262205********及其支付宝提供给邵某某等人,后来郑某某明知邵某某等人是洗钱的情况下帮助他们转账人民币2598元,郑某某发现邵某某等人是洗钱团伙后当天下午报警处理此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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