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收购孙某某出售的欣羚牌和铭轩牌电动三轮车时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以低价收购,经鉴定,上述两辆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6347元。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行为刚达到追诉标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涉案电动车均已返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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