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71********,汉族,高中,鹿邑县**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村**。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9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喜晶,广西桂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温晓华,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2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5日、2019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2018年12月14日、2019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南宁亚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牛学华,带领着黄海清、王森、牛国营、牛学朝、贾元旭、罗号等人从2017年10月份起以南宁亚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和广西南宁市潜源山庄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投资借款给予高额利息和到公司属下实体店消费逐步返还全额消费金的方式向张念华、李丽萍、刘才兴、陈伟、包萍等逾1319名社会不特定人员筹借资金,并承诺借款当天立即支付约40%的高额利息给投资者,十六天到期后归还全额本金,筹借资金逾两亿元人民币。牛学华等人利用到公司属下餐饮店和汽车4S店消费逐步返还全额消费金的方式吸引客人,并在各个餐饮店和汽车4S店设立投资借款接待点进行大肆吸收公众存款。期间,为顺利转移赃款,牛学华通知其妻子郑秋芝带领亲戚董苗苗、郑某甲、王幼君、王晓燕、张俊英等人从河南省鹿邑县赶到广西南宁市办理几张不等的银行储蓄卡,为日后提供给公司作转账存款之用。2017年12月起,牛学华等人开始将其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通过董苗苗、郑某甲等人的银行卡大规模的转移,并以取现的方式将所有赃款取走。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系牛学华妻子郑秋芝的哥哥,在牛学华等人转移赃款期间,为牛学华提供银行账户,并将转至其银行卡内的账款取出。在明知牛学华转至其银行卡内的资金180万人民币及其妻子王允120万人民币均系赃款的情况下,仍藏匿、转移赃款。在公安机关掌握确凿的证据情况下,仍然提供虚假的材料给公安机关,隐瞒事实真相,以便达到非法占有赃款的目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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