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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监利市**镇人,住**镇**路**号,客运司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明知一辆东方雪铁龙轿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仍以2.7万元从李某某(已判刑)手中购买,后转售给杨某某,杨某某后将该车卖给何某某。经查,该车系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2009年1月3日立案侦查的徐某某被盗案的涉案车辆。经估价鉴定,该车价格为3.5万元。

本院认为,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其行为已经过五年期限不再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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