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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Z22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8********,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明知杜某某所出售的方钢、工字钢等物品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初多次予以收购,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收购的方钢、工字钢价值人民币6631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价格认定的财物与被盗财物不具有同一性,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不明,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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