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6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01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号**栋**房。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9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2月13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因珠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少东(已判刑)对珠海**资产评估土地估价公司作出的**科技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赔偿损失数额有不同意见,谢少东与珠海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控股公司)决定共同委托资产评估公司进行再次评估。2012年10月12日,**科技公司与**投资控股公司通过公证摇号选中珠海市**房地产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谢少东找到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提出想让郑某某实际负责编写评估报告,在评估时需要将购销合同违约赔偿损失项考虑到资产评估报告中。郑某某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双方经商谈,确定由郑某某实际负责**科技公司搬迁损失资产评估工作。在资产评估过程中,郑某某按照谢少东要求,在未对**科技公司购销合同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将购销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列入违约赔偿损失项。然后由郑某某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公司在未进行审核、修改的情况下,以该公司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造成**投资控股公司被诈骗人民币789098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涉案的购销合同未尽到尽职审查义务,但证明其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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