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未检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80********,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幢*室,户籍在宁德市**镇**路**弄**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先后于2019年1月22日、2019年4月4日退回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补充侦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于2019年2月21日、2019年5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先后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15日。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江某某、郑某某夫妻两人于2017年结婚,因江某某身体原因,夫妻二人无法生育孩子。2017年11月,江某某在QQ群上认识一名自称江西籍女子杨某(人在湖南工作,户口已注销),杨某表示其已经怀孕7个月,因为家庭原因无法养育孩子,江某某、郑某某则表示希望向对方购买其腹中的孩子来养育,经协商对方同意以30000元的价格将其腹中女婴卖给江某某、郑某某二人。
2018年2月份,该江西籍女子在江某某、郑某某的安排下来到福建省福州市,并以江某某、郑某某夫妻二人的身份信息登记入住福州**医院待产,江某某、郑某某给了该江西籍女子5000元作为定金。2018年2月18日该江西籍女子在福州**医院生产下一名女婴,该女婴的出生证上直接登记了江某某、郑某某两人为父母双方。该江西籍女子在生产6天后离开福州,在离开前江某某、郑某某又给了该江西籍女子25000元,用于购买女婴剩余的费用,现该女婴已落户在二人名下,取名郑某乙,身份证号码:3509022018********,该江西籍女子在离开后基本未与江某某、郑某某联系。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DNA亲缘认定,江某某、郑某某不是郑某乙的生物学父母亲。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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