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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龙检一部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龙游县**乡**村**号。因本案于 2019年10月30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被害人李某某受雇在龙游县**村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家拆除违章建筑,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不配合拆迁工作,遂使用甩棍殴打李某某腰部,并将李所蹬楼梯推倒,致使李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李某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1左侧椎板骨折,腰2左侧横突骨折,伤情达到轻伤一级程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被传唤案,后赔偿李某某5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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