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被害人李某某受雇在龙游县**村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家拆除违章建筑,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不配合拆迁工作,遂使用甩棍殴打李某某腰部,并将李所蹬楼梯推倒,致使李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李某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1左侧椎板骨折,腰2左侧横突骨折,伤情达到轻伤一级程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被传唤案,后赔偿李某某5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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