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址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22日06时20分许,在上蔡县**镇**村**温泉洗浴过道内,郑某某与董某某因宅基纠纷互相辱骂后,郑某某对董某某实施殴打,致董某某右髋部位受伤。经上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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