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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9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68********,汉族,高中文化,住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办事处******号(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一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17日00时许,在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办事处**村附近,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被害人乔某某因事故发生口角,后郑某某对乔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乔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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