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系**公司**。2020年2月10日下午,二人在工作中发生争执,经单位领导(曾某某)调解,平息了纷争。当日20时许,郑某某驾车(乘车人:其妻某某某)回家途中,当车行驶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凤河路与兴海路交叉路口时,被梁某某所驾车辆别停在道路隔离带处。双方下车,某某某当即报警。当郑某某持手机拍摄停车现场时,梁某某及其朋友王某某即追打郑某某,过程中,郑某某将梁某某推倒在地。双方停止打斗,梁某某及王某某分别驾驶车辆驶离。郑某某同某某某在现场等候接警民警到达。
经鉴定:梁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郑某某、某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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