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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9********,汉族,大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镇**街**号,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会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5月13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18时许,蒲某某家以郑某乙家的住房防盗栏占到其土地为由,要求郑某乙一家人到现场协商解决此事。其间,杜某某与蒲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抓,郑某甲上前帮忙用拳头对蒲某某实施殴打,造成蒲某某的面部损伤及牙齿脱落。

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蒲某某牙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会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杜某某的右面部损伤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于2019年2月26日自行到会东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接受调查。2019年5月8日,郑某甲家属代其支付蒲某某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并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与受害人蒲某某土地纠纷,双方发生厮打,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发后,双发达成和解,郑某甲得到被害人谅解,系自首、初犯、偶犯,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起情节轻微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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