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10时许,西昌市**镇**村*组**号郑某某住房门外,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其邻居王某某因王某某家修建化粪池一事发生纠纷,郑某某用砖回填王某某修建的化粪池,后与王某某发生争吵、撕扯,双方倒地后致王某某肋骨受伤入院,经西昌市人民医院诊断王某某伤情为右侧第4、5肋骨骨折。后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川求实鉴〔2020〕临鉴11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28日郑某某家属赔偿王某某20258元,王某某对郑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由邻里纠纷引发,郑某某认罪认罚,且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