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沙河**镇**村**村,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退回东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东平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8日补充侦查后重报。
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8月8日19时许,被害人刘某某的儿媳吕某某报警称其公公刘某某在东平县沙河**镇**村**村被后邻居郑某某殴打。经鉴定,刘某某左胸多发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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